陪同僱主到美國或後到美國僱主會合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可能符合資格申請B-1簽證。這類家庭僱員包括(但限於)廚師、管家、司機、女傭、、僕人、保姆、母親們幫手、園丁及受薪僱員。
陪同或後會合僱主人士,若其僱主外交官或政府官員,該人士可能符合資格申請A-3、G-5、或NATO-7簽證,取決於其僱主簽證狀況而定。
若您是家庭僱員,並希望申請B-1簽證,您證明:
若您是家庭僱員並希望陪同或於後會合僱主,而僱主不是美國公民或法定居民,而是B、E、F、H、I、J、L、M、O、P、或Q移民簽證申請進入美國或於美國持有該身份,您可能符合資格申請B-1類別簽證,只要您符合下列條件:
a.美籍僱主臨時調派美國,要陪同前往或後赴美會合個人僱員或家庭僱員可能符合B-1簽證類別,若符合下列條件:
b.美國僱主人事辦公室確認,該美籍僱主因工作需求於國際間調派達兩年或兩年以上,且此行返回美國停留超過六年。該僱主是提供工作給家庭僱員唯一僱主,並且會僱傭合約條款所述,提供僱員免費住宿、膳食及來回機票。 c.所要求僱傭合約僱主及僱員註日期並簽字,並且包含僱主保證上述(b)項所列條款,此外僱主保證該僱員收到一天工作八時基準工資或標準工資(高者準)。僱傭合反映出該地區美國國內工人所享受其它福利。僱主如打算終止合約,須提前兩週通知僱員, 但僱員如計劃辭退工作,無需提早兩週前通知僱主。
注意:若您美國公民僱主於美國定居,您不合資格申請B-1簽證,即使您之前美國以外受聘於該美國公民。
家傭身份申請B-1簽證,您出示您及您僱主簽署僱傭合約。英文版本合約樣本請看這裏。合約包括:
若您是、僕員或私人僱員,而您僱主歸類A-1或A-2、G-1G-4、或NATO-1到NATO-6,您有權申請A-3、G-5、或NATO-7簽證類別。您證明您有權申請A-3、G-5、或NATO-7簽證類別(例如前任僱主推薦信、之前該行業工作證明)。領事官員確認僱主官方身份,以及雙方有意建立(或維持)僱主僱傭關係。此外,外交官家傭(A-3)以及國際機構僱員家傭(G-5)於國務院外交機關管理辦公室資訊系統(TOMIS)登記,才可申請簽證。有關TOMIS登記,請聯絡美國國務院外交機關辦公室。
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領事官員面談。他們申請程序,但有一項除外: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簽證申請費。
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必須説服領事官員,他們工資該工作範疇而言是合理工資,並且足以消除公共負擔疑慮。申請這類簽證申請人出示僱主及僱員簽署僱傭合約。
陪同或後赴美陪伴外國外交人員或政府官員家庭僱員可申請A-3或G-5簽證,情況視其僱主簽證狀態而定。
要申請B-1簽證,家庭僱員應向簽證官證明:
如果家庭僱員希望陪同或後赴美陪伴僱主,而作為非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僱主正在申請或B類、E類、F類、H類、I類、J類、L類、M類、O類、P類、Q類、R類移民簽證身份赴美,則家庭僱員只要滿足下列條件,申請B-1簽證:
a.) 陪同臨時派美國美籍僱主,或隨後赴美為美籍僱主工作個人或國內僱員,滿足下列要求:
b.) 美國僱主人事辦公室確認,作為一個工作條件,該美籍僱主兩年或時間裏受頻繁國際調動。該僱主現返回美國,停留時間超過6年。該僱主是國內僱員提供工作唯一僱主,僱傭條款規定,僱員提供免費食宿和往返機票。c.)所要求僱傭僱主及僱員註日期並簽字,並含僱主保證,即上面(b)條款規定外,該僱員享有每天八時工作工資標準上限。僱傭反映出該地區美國國內工人所享受其它福利。僱主如打算終止,須提前兩週通知僱員, 但僱員如計劃辭退工作,無需提前兩週多通知僱主。
任何情況下,允許美國合法居民(綠卡持有人)家庭僱員B-1簽證身份赴美。
如果您是A-1、A-2或G-1G-4簽證持有人、服務人員或私人僱員,可申請相應A-3或G-5簽證。您證明自己符合A-3或G-5類別申請條件(例如,前任僱主開具推薦信、以往同類工作經歷證明材料)。簽證官需要核實僱主官方身份以及僱傭雙方開始(或保留)僱傭關係意圖。此外,外交人員家庭僱員(A-3)和國際組織工作人員家庭僱員(G-5)美國國務院外交機關辦公室管理信息系統(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記註冊,然後才能申請簽證。有關TOMIS登記註冊詳説,請聯繫美國國務院外交機關辦公室。
A-3/G-5簽證申請人簽證官面談,無需繳納簽證申請費以外,其他方面流程。
A-3/G-5簽證申請人向簽證官證明其薪酬與所在工作地點薪金水平相符,並且會成為公共財政負擔。上述簽證申請人需出示僱傭雙方簽署僱傭。
如需以家庭僱員身份申請A-3/G-5簽證,出示僱員僱主雙方簽署僱傭,條例 9 FAM 402.3-9(B)(4) 中有要求。
要申請B-1/A-3/G-5簽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延伸閱讀…
如果陪同或僱主是外國外交官或是政府人員時,那他們所需辦理是A-3簽證或是G-5簽證(這取決於他們僱主簽證種類)
B-1簽證
如果需要辦理B-1簽證,傭工須明確説以下幾點:
於那些所需陪同或並不是美國公民或不是合法居民,是正在申請或辦理了美國B、E、F、H、I、J、L、M、O、P、Q或R類簽證僱主傭工,需辦理B-1類簽證:
如果傭工僱主是居住美國境外,需回國美國公民,或是來於美國其他國家之間(時間超過兩年及以上),並僱傭工作需要需美國居住超過四年時間美國公民,那麼此類傭工需辦理B-1類簽證。
注意:如果此美國僱主居住美國,那麼傭工沒有資格申請B-1類簽證,即使傭工美國境外有過僱主僱傭過經歷。
要求
傭工申請B-1簽證提供有僱傭雙方簽字僱傭,其中包括:
A-3 和 G-5 類簽證申請者接受領事館官員面試。他們辦理普通公眾申請手續,包括安排面試。
陪同或後會合僱主人士,若其僱主同時外交官或政府官員,該人士可能合資格申請A-3或G-5簽證,取決於其僱主簽證狀況而定。
若你屬家傭僱員,並希望申請B-1簽證,你展示:
延伸閱讀…
如果你是家庭傭工並希望陪同或後會合你非美國公民或非美國法定居民僱主, 及其B、E、F、H、I、J、L、M、O、P, Q或R移民簽證尋求進入或身處美國, 你可能符合B-1類別簽證, 倘若:
你持有一份僱傭合約或副本於入境時出示。此僱傭合約僱主和僱員簽署並註日期。 該僱傭合約包括以下規定:(a) 僱主會是家庭傭工唯一職位提供者;(b) 僱主支付家庭傭工最初美國旅費, 以及僱主後工作地點, 或合約終止後返回僱員居留國家旅費;(c) 僱員會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d) 美國聯邦法例, 州法例地法例, 一天八時工作計算, 僱員會收到底工資或標準工資薪酬; 高者準;(e )僱主給予僱員兩星期止受僱意向通知書, 同時僱員並需要給予僱主多過兩星期離職意向通知書; 及(f) 僱傭合反映美國本土工人所受聘地點所要求任何其他褔利。
如果你是家庭傭工並希望陪同你美國公民僱主前往美國或後會合已身處美國美國公民僱主, 你可能符合B-1簽證類別, 如果1)你美國公民僱主居住美國境外及美國作旅遊, 或2)你美國公民僱主是於國際間調配達兩年或以上及其受聘條件下, 美國居留不多於六年。
如果你美國公民僱主符合以上其中一項條件, 你可能符合個人或家庭傭工B1簽證陪同他/她, 倘若:
僱員海外有居留地點, 他或她有意圖放棄該居留地;
僱主入境美國前, 僱員海外受聘於該僱主作為個人或家庭傭工六個月, 或僱主可以證明其於海外居住時, 申請人意圖身份聘請家庭傭工;
僱員能提供一年個人或家庭傭工經驗, 並能出示僱主簽發聲明或合約證明此經驗;
注意: 如美國公民會居住美國, 即使你海外受僱於該美國公民, 你不符合申請B-1簽證。
若你A-1、A-2或G-1 G-4簽證持有人服務員、工人或個人僱員, 你可有權申請A-3或G-5簽證類別。你展示你有權申請A-3或G-5簽證類別證明 (例如前任僱主推薦信、證明任職該工作證據) 領事官員確認僱主官方身份及雙方訂立 (或維持) 僱主僱傭關係意向。此外, 外交官家傭(A-3簽證持有人)以及國際機構僱員家傭(G-5簽證持有人)於國務院外交機關管理資訊系統 (TOMIS) 註冊, 才可申請簽證。有關TOMIS註冊詳情, 請聯絡美國國務院外交機關辦公室。
A-3及G-5簽證申請人領事官員面談。如果申請人現在居住香港或澳門, 我們授權收到外交部或本地領事館外交照會才可簽發簽證。申請人可以將外交照會及個人資料電郵https://hk.usconsulate.gov/visas/visa-inquiry-form/ 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簽證申請費。
領事官員滿意A-3或G-5簽證申請人工資工作範疇相比屬合理工資, 以及足夠消除公共負擔疑慮。該簽證申請包括一份僱主及僱員簽署美國僱傭合約。
作為申請A-3或G-5簽證家庭僱員, 你出示一份你及你僱主簽署美國僱傭合約, 並包括以下條款 (其中包括“B-1簽證持有人合約條件”部份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