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簽證的要求】L1簽證 |2023年更新 |最全攻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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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是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它適用於美國和其它國家有機構跨國公司國外分公司派遣經理級高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去美國分公司工作工作簽證。 跨國公司L-1簽證申請人,而外籍員工是L-1簽證受益人。L-1簽證受益人提交L1簽證申請之前三年內,其作為申請人跨國公司海外機構(非美國境內公司)工作一年。而且該跨國公司海外機構和美國機構屬於母子公司關係。L-1簽證分為兩大類,L-1A和L-1B。

跨國公司將自己內部高級經理及高管人員派遣到美國分公司,或者是沒建立美國辦公室跨國公司管人員外派到美國進行美國分公司籌建。首次L-1A簽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達後可以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兩年。L-1A簽證有效期限7年。

L-1B簽證是為了讓跨國公司將具有專業知識人員外派到美國工作簽證。適用於沒建立美國辦公室跨國公司技術人才。L-1B首次有效期3年,後有一次延期機會,延期時間超過兩年。L-1B簽證效期限是5年。

1.美國境外母公司證明有足夠資金支持美國子公司維持一年以上運作。
2.L-1簽證申請者美國Full-Time工作一年以上
3.L1簽證持有人是經理,管理人員或專業人才;
4.美國公司是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者有聯繫;
5.赴美人員職位和他教育和經歷有關,需要提交證明;

-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一些相關信息(報税表,持股證明,公司章程)

-可以證明員工符合高級經理、高級管理職位相關材料,或具有專業知識文憑

L-1簽證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它適用於跨國公司將合乎條件外籍員工派遣美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短期工作。

L-1簽證有兩種類型:L-1A簽證和L-1B簽證。

L-1A簽證是於派遣跨國公司高級經理和高管人員工作簽證;L-1B簽證是於派遣跨國公司具有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技術人員工作簽證。類型申請時有申請要求。

在下面, 我們闡述L-1簽證申請人跨國公司要求,以及L-1A,L-1B簽證外派僱員要求。

L-1簽證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是跨國公司,它移民局提出L-1申請,為外派僱員申請L-1簽證,因此外派僱員是L-1申請受益人。無論是申請L-1A還是L-1B,作為L-1簽證申請人跨國公司滿足如下條件:

-“合格公司關係”是指,L-1申請中,作為申請人跨國公司,擁有兩個機構(或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內機構(或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外機構(或公司)。這兩個境內外機構(或公司)之間存在符合移民法規定合乎條件公司關係,這樣關係包括:母子公司關係、總分公司關係、關聯公司關係。如果滿足上述關係,那麼這樣公司可以稱作“合格商業實體(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請注意,L-1簽證並限制商業實體組織形式,它可以是企業、非盈利組織、宗教或慈善機構。

– “運營”是指,作為L-1申請人跨國公司,L-1受益人簽證有效期內,直接地或通過其擁有合格關係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美國境內外開展業務或即開展業務。

– 上述業務只需切實可行(must be viable),要求涉及國際貿易。

– 這裏“運營”是指、有系統、持續提供商品和/或服務。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辦公室或聘請代理人並不能滿足申請要求。

有些跨國公司很滿足上述L-1申請要求,需要提供大量證明材料,是那些眾所周知大型公司。但是於規模或是初創公司,提交申請前需準備大量證明材料證明其申請資格。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這種類型公司經驗移民律師尋求幫助。

提交L-1A申請前3年內,受益人美國公司擁有“合格關係”境外公司工作一年。美國境內該境外公司工作時間計算境外工作一年時間之內;

該受益人美國境外公司擔任高級經理或高級管理職位,説“合格職位(qualifying position)”。

-聯邦法,“高級管理決策性職責(executive capacity)”是指某員工擁有參與決策能力,並無需過多監督。

-“高級經理管理性職責(managerial capability)”是指某員工專業人員擁有監督和控制能力,可以對公司內部機構、部門、分支機構、公司職能或公司組成部分進行管理。該員工可公司內部高層一項職能進行管理,但其他人沒有直接監督權。

簽證之前,該受益人如期離開美國。

於L-1A受益人,L-1B簽證並要求受益人高級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為公司工作。然而申請時,L-1B要求受益人擁有“專業知識”。

2015年,美國移民局外發佈了一份政策備忘錄,並替換了先前已有L-1B申請審批指導。需要注意是,移民局指出,L-1B受益人滿足或優於簽證申請要求“專業知識”條件。於移民法[section 214(c)(2)(b)]此前對“專業知識”沒有定義,所以政策備忘錄此作了規定。

備忘錄,L-1B受益人如果擁有“知識(special knowledge)”或“高級知識(advanced knowledge)”,或兩者兼備,那麼可以視為擁有“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移民局關於上述兩類“知識”定義如下:

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指個人提交簽證申請跨國公司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以及國際市場運作方式認知,並且這種認知完全異於領域內普遍認知;

高級知識(advanced knowledge):是指個人提交簽證申請跨國公司程序及流程擁有高度瞭解或專長。這種瞭解或專長相關領域並見,並且進程度公司發展性、複雜性和理解上遠超公司內部員工。

提交申請美國公司應參考以下問題,確認即境外公司外派美國專業知識技術人員是否擁有上述“專業知識”:

該外派員工是否瞭解掌握境外運營情況,並且這種瞭解能夠提交申請跨國公司美運營帶來價值?

是否該外派員工於產品或流程所掌握知識於不便,或沒有經濟投入而無法傳授另外一個人?

該外派員工是否產品或流程知識,複雜,或具有高技術性?

關於上述任意一個問題或多個問題,僱主公司如果有肯定答案,那表明該外派員工擁有了L-1B申請要求“專業知識”。移民局完全列表,證明外派員工具有“專業知識”,僱主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外派員工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文件證明,用以確認此教育、培訓或工作期間其使用或發展了“專業知識”;

相關信函或報告,用以證明該外派員工境外公司工作很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生產力、競爭力、公司形象以及財務地位;

人事或內部培訓記錄,用以證明該外派員工掌握專業知識只能通過該跨國僱主公司工作或培訓才能夠獲得;

內部培訓課程手冊或培訓手冊、財務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以證明如果沒有顯著經濟投入,該外派員工於產品或流程所掌握知識傳授另外一個人;

相關材料證明該外派員工產品或流程掌握知識,複雜,或具有高度技術性(要求該外派員工是該公司內唯一掌握該知識人);

薪資文件、聯邦或州工資報告,各種補貼證明材料、簡歷、公司組織結構圖或其他類似文件,表明該外派員工申請公司職位和薪資水平;

美國移民法規定L-1簽證申請人(Petitioner)是符合條件商業機構(Qualifying Organization)。移民法中,L1簽證申請人組織形式,經營行業沒有任何規定和限制,它可以是各種責任公司、合夥經營企業、政府機關企業,它可以是營利組織、或其它非營利組織、宗教或慈善機構。移民法對公司要求是,公司經營是切實、可行、合法。 另外,組建美國公司(New Office)成立並運營一年以上現存美國公司(Existing Entities)所要符合要求有一些。 移民法8 CFR 214.2(l)(1)(ii)(H)給出定義、2004年L-1簽證備忘錄以及我們多年申請經驗而言,下面我們來看看滿足合格公司要求條件。

申請L1簽證過程中,有兩個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內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外公司。L1申請可以其中任何一個公司美國移民局遞交。但是這兩個公司之間滿足法律規定合格公司關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公司關係是合格公司要求之一,是L1申請中條件之一。如果你希望瞭解什麼是合格公司關係,請點擊L1簽證美國境內外公司關係要求。

合格公司另一要求是公司需運營(Doing Business)。 L1受益人簽證有效期內(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lien’s stay),L1申請人證明它境內外公司開展業務或要開展業務 ((Is or will doing business) 。 這裏“運營”是指L1公司通過其境內外公司、、有系統、提供商品和/或服務,而不僅是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辦公室或聘請代理人。 滿足這些要求,L1申請人證明它境內外公司開展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

另外,移民法只是規定L1公司經營業務只需切實、可行、有經營效益(Business must be viable),要求事國際貿易。移民法限制L1簽證申請人組織形式,它可以是各種營利組織、公司、企業、教育機構,或其是非營利組織、宗教、慈善、服務機構。只要美國公司經營範圍是合法可以。

綜上所述,移民法L1申請公司大小沒有硬性規定,對境外內公司註冊資本有要求,對公司所要事行業沒有要求,要求公司境內外開展業務,需要僱傭美國員工,而不只是設立辦公室或聘請代理人,但僱傭美國員工人數沒有明確要求。此外,移民法沒有任何規定要求美國公司是盈利,但是美國公司正在、或要“運營”或“做生意”(Doing Business)。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大小、資產規模、僱員人數、營業額多少。但2004年L-1簽證備忘錄中,它如何證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導:

對大型、成名公司,L1申請人(即提出L1申請公司)只需提供公司總裁,公司律師,公司負責人員簽字所有權和控制權説書,同時附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證券委員會財務申報,或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財務文件;
對小型企業,公司負責人簽字所有權和控制權説書外,需提供其它所有權和控制權證明材料,如股權記錄、損益表、會計師報告、報税表、公司註冊文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
成立公司,如果受益人是來美國開設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權和控制權證明,還需要提供公司商業計劃書。所有權和控制權證明需附上相應公司資金證明,境外公司所提供財務資金證明,公司註冊文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銀行賬單,損益表或其他會計師報告,或納税申報。

L1簽證申請、L1簽證延期及L1簽證轉綠卡審理中,移民局會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經濟實力進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經濟財政實力,它看重美國公司規模及公司發展,是公司僱傭了 多少個美國員工,營業額多少,只要保證業務量足夠發員工工資,有沒有淨利潤並不是。公司行業,營業額規模、員工人數衡量標準 。如外貿行業,營業額會,但是需要僱傭許多員工。而勞動密集型行業,會需要僱傭很多員工,營業額可能不是,但需要確保員工工資。總來 説,美國公司有人員規模,否則證明美國公司需要一個外國高級經理去做管理。

進幾年多中國人申請L1簽證,L1申請和L1延期、是L1簽證轉綠卡要求。L1申請及L1簽證轉綠卡關鍵是於否能美國順利開展業務,僱員、業績,機會。我們多年來經驗,美國公司營業額需在二三百萬美元以上,僱員八、九個以上機 會。 儘管法規看似和直接,但是公司、公司,L-1簽證申請是困難得到批准。實際操作中,我們建議L-1B申請人諮詢專業移民律師,這樣才能準備相關證明避免移民局過多REF要求(需要補充文件),縮短簽證申請時間。

案例分析:

A先生中國擁有一家具規模教育培訓機構,有想美國進一步發展計劃。中國,A 先生公司有15,000名培訓學生。A先生使用我們VIP(見後文描述)計劃獲得了培訓公司美國分公司建立和税號申請批准。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筆註冊資金只有10萬美金。我們幫助A君準備了達200多頁法律文件後遞交到美國移民局。因為A 先生使用了移民局加快服務,所以拿到L-1批准通知書。
要瞭解關於美國L1跨國公司經理和僱員工作簽證信息,請點擊以下鏈接:

L-1跨國公司經理和專家工作簽證
L-1簽證要求
美國境內外公司之間關係要求
L-1簽證公司要求
公司L-1申請注意事項
L-1簽證外派人員要求
L-1簽證優勢
申請L-1簽證步驟
L-1簽證到EB-1C跨國公司高管綠卡移民
L-1簽證到EB-1C綠卡EB-5綠卡之
L-1簽證申請需要證明文件
L-1簽證需費用
獲得和保持L-1身份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申請 (L-1 Blanket Petition)
身份調整於L-1身份影響
L-1簽證境外日期追回 (Recapture)
L-2簽證簡介
L-1簽證問題

L1簽證申請、L1簽證延期及L1簽證轉綠卡審理中,移民局會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經濟實力進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經濟財政實力,它看重美國公司規模及公司發展,是公司僱傭了 多少個美國員工,營業額多少,只要保證業務量足夠發員工工資,有沒有淨利潤並不是。公司行業,營業額規模、員工人數衡量標準 。如外貿行業,營業額會,但是需要僱傭許多員工。而勞動密集型行業,會需要僱傭很多員工,營業額可能不是,但需要確保員工工資。總來 説,美國公司有人員規模,否則證明美國公司需要一個外國高級經理去做管理。

L1簽證是另外一種臨時工作簽證, 分為L-1A和L-1B。 兩種簽證適用於管理職位或具有專業知識人員,跨國企業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間調動。

L-1A是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設置工作簽證,需要滿足兩個關鍵詞“跨國”和“高管/經理人”。於這兩個關鍵詞,移民局有着嚴格定義。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關鍵詞,有把握獲批,今天這篇文章,我們講解一下L-1A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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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2023年更新】最全攻略-

L-1簽證的具體要求–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一份L-1A申請涉及到“兩司一人”,即海外公司,美國公司,L-1A受益人。L-1A申請遞交者是美國公司。其中,海外公司派美國公司L1僱員是L-1A申請受益人。

海外公司,美國公司,受益人之間關係是否滿足申請L-1A條件,要以下三個方面全面考量:

此外,經營時間一年美國新設公司而言,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這一點並因為疫情而改變。

一個L-1A申請,以上幾個條件缺一不可。看似要求,實則暗藏玄機。Meng Law Group來大家展開來分析一下。

雖然遞交L-1A是美國公司,但是申請中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關聯公司關係。

L-1A定義下“關聯”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關係以及姐妹公司關係。姐妹公司包括同一個母公司控股、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羣個人相似比例控股公司。

“關聯”公司關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需要專業律師幫您關。關聯公司並不僅限於母子公司關係,限於直屬公司關係。孟小潔律師建議情況諮詢有經驗移民律師。

L-1A於美國企業形式要求是鬆,允許包括INC形式公司、包括LLC形式企業,還包括合夥、信託、基金。

受益人不僅需要擔任海外公司高管或經理人,還需要入境美國後,美國公司擔任高管或經理人職位。移民局定義,L-1A僱員需要任期體現高管或經理能力能美國公司服務。

申請L-1A美國公司可以是投入運營公司,派遣管理人員赴美工作,適用於剛剛成立美國新公司,遞交申請時候,美國新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租下或買下辦公場地。多具體要求,可以參考我另一篇文章 《L-1A申請“四要”“四不要”》。

如果以上四條要求您符合,那麼以下篇幅內容,會您L-1A申請有一個介紹和指導作用,

(2)Public Law 114-113,如果僱主美國僱傭了50位或50以上員工,且一半以上員工是H-1B或L-1身份,需要另外繳納$4,500

以上費用政府申請費,不含律師費用

如果想申請L-1A,有滿足上面申請L簽證四個條件材料可以着手準備了。這裏需要討論是,美國公司申請時運營情況,是一個運作超過一年公司,是成立公司,這直接影響L-1A受益人申請時長。

美國新設公司概念這裏既包括新近注資成立,運營一年美國公司,包括申請營業執照很久,但是並沒有投入運營滿一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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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對的公司的要求

L-1簽證是什麼,如何申請?

美國新設公司需要移民局提供商業計劃書,展示接下來運營中,美國公司企業業務發展走向、企業構架、僱傭計劃、預計盈利規劃。

L-1A批准後,僱員進入美國新設公司合格員工允許停留一年。

這一年關,因為只有儘可能地落實商業計劃書上規劃,移民局證明新設美國公司未來一年中是有可能創造一個符合要求L1經理人崗位,才能接下來延期兩年申請中獲得批准。

如果是運營中美國公司,則需要遞交税務、工資、公司運營相關材料證明美國公司業務和運營狀況。合格員工L-1A申請第一次獲批時間可達三年。

於所有L-1A員工,L-1A延期申請兩年,直到該員工達到七年期限。

七年後,L-1A受益人需離開美國一年以上,才能申請L1簽證。

L1沒有申請遞交窗口限制,全年可以遞交。

受益人申請時如果入境美國,或者着手美國公司建立相關事務,要諮詢有經驗律師,注意合法工作許可問題。

美國公司法律制度下,沒有“法人代表”這個概念,會其標註營業執照上。如上説,L-1A受益人海外公司是管,美國公司擔任高管或經理人職務,那麼符合L-1A職位要求。

,L-1A關注是“高管”否,而非股東。L-1A受益人既需要是海外公司股東,需要是美國公司股東。符合L-1A要求受益人可以完全佔公司任何股份,只要符合高管或經理人要求。而擔任公司股東受益人,如果沒有證明自己同時是管,即擔任行政管理職務,是不符合L-1A要求。,如果L-1A受益人既是股東是管,這是可以。

L-1A收益人基本特點是具有管理職能。既然要顯示管理職能,那麼移民局考察一個方面,這個崗位管誰。請注意,我們這裏特地要強調是“管誰”,而不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個客服接線員滿足L1要求,但是管理4個軟件工程師是有可能。所以,數量並起到完全決定作用,而是要進一步探究職位內容和性質是什麼。情況下,L1經理人不能管理一線員工。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經理人?可以移步律所此篇文章《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經理人》,文章中這個問題有詳細的説。

移民局會通過工作職責考量受益人海外職務管理屬性,經理人工作職責滿足定義四要素“管理能力”:

2) 監督和控制其他監督,專業或管理人員工作,或管理組織、部門或細分部門基本職能

3) 有權僱用和解僱或推薦這些人事行動和其他人,或者,如果他或她直接監督他人,有權組織層次結構中擔任高級職務或所管理職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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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移民局L1類別申請,抽查審核嚴格,抽查比例攀升,是新成立L1公司抽查概率。如果自稱移民局工作人員突然來到你公司,不要,通讀這篇當《移民局來敲門:L1 申請人如何應檢查》提前準備。

L1實地抽查政策有。之前文中提到每個L1申請人要政府交500美金打假費用,資助政府組成相應打假小組,核實L1申請性。政府收取了500美金打假費用,是會消化這500美金,抽查時候,並不能抱僥倖心理。發現造假,批准的L-1身份綠卡可能會取消。如果你公司一切申請文件中提到文件,那麼抽查出問題風險減少了一半,另外一半風險如何規避?

通過我們客户抽查反饋經歷我們得知,移民局抽查方式和問題多種多樣,美國公司需瞭解並要準説受益人工作職務、工作職責、薪資、直系下屬多種問題, 説移民官會要求現場畫出公司組織結構圖,拿着表格核每位員工名字和職位,講解直系下屬工作職責細節問題考驗管理者。如果受益人公司,移民官會公司其他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很多員工情況胡亂應,惹出麻煩。 因此面可能出現臨時 “測試”,還是建議美國公司僱主和僱員自身瞭解L-1A申請內容,如果一問三不知,移民官會申請真實性打上問號。

僱主可以提前安排好合適人員接待來抽查移民局官員。如果公司有多個L1僱員,可以L1僱員以外, 安排一個專門負責管理相關事宜人員,陪同L1僱員迎接檢查。同時,如果遇到L1簽證實地考察建議僱主與自己移民律師取得聯繫。

L-1A是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一種工作簽證。EB5投資移民審理時間延長,以及排期出現,多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EB5以外方式入境美國工作,並且申請綠卡。L-1A是來陸申請人會考慮一種方式。申請人計劃L-1A方式入境美國工作,時機進一步通過EB-1C方式獲得綠卡,或者直接通過EB-1C申請綠卡。

L-1A和EB-1C區別於,EB-1C是移民申請,而L-1A是臨時非移民類工作簽證。

EB-1C是第一優先就業移民申請中一類,是有管理技能跨國經理和高管設計綠卡類別。優勢中國大陸申請人目前無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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