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申明備註:2019年11月21日開始,於移民局頒佈規,美國投資移民法規有變更。投資額舊法中$100萬美元提高到 $180萬美元(或是目標業區項目,投資額則原來$50萬美元提高$90萬美元)。一下所有關於投資額闡述,請以此新規下金額準
投資移民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申請人獲兩年有條件綠卡。兩年90-天之內,第二階段,投資人提出申請取消綠卡兩年限制,兩年有條件綠卡可轉換成十年綠卡。要能取得綠卡,投資人證明:投資產業運營中,法定投資金額全數投資到該產業公司, 創造並保持十個全職工作職位。投資人只有在獲得綠卡後,才可撤出或減少移民投資。
於近期美國移民局及國會EB-5投資移民政策調整和改進,現在海外投資人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申請投資移民:通過個人投資項目或是通過參與美國移民局認證批准地 “區域中心”投資項目。
3)獲得兩年臨時綠卡後兩年之內創造十個全職工作機會 — 職位可以任何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或合法工作身份非直系家庭成員擔任。如果是個人項目,是十名職領薪員工,合同工或半職員工不算。“區域中心”項目允許使用移民局認可科學經濟模型,估算出可創造間接工作機會。
4)投資是有風險性投資 —投資人沒有保證回收前提下,將法定資本額全部投入選定產業。可以通過任何設計和協議,投入部分資本或是承擔風險情形下投資。
5)申請者是“合格投資人”— 如果通過“區域中心”項目申請投資移民,因為這類項目是屬於私人集資認股,不受美國證卷管理法嚴格申報要求,只能售股“合格投資人”。 這裏“合格投資人”是指美國證卷法第D條中所定義,滿足以下任何一項條件投資人:1)個人淨資產(或同配偶共有資產),投資時超過一百萬美元者;2)個人年收入超過二十萬美元,或者最近兩年配偶兩人年收入超過三十萬美元,並合理預期本年度收入會超過三十萬美元;3)其他證卷法第D條中所定義“合格投資人”;4)擁有所需足夠金融投資知識和經驗,有能力評估一個投資項目價值及風險。需買方代理情形下,能獨立做出投資決定者。
6) 積極參與投資產業運營— 申請人積極參與投資產業運營; 可以是日常性管理,或是通過參與企業政策制定。
7) 投資產業是一個運營性產業— 投資新產業可以是任何一種形式合法運營型商業性公司。包括無限責任個人公司,或無限合夥人公司,股份制公司,合營企業,集團公司,商業信託,及其他任何私人或上市公司實體。任何非運營性商業公司,如自購住宅投資,滿足投資移民要求。
“區域中心”移民規則中定義:任何參與推動經濟增長,如增加出口銷售,改進地區生產力,創造工作機會和增加國內投資經濟性實體,包括所有上市和私人企業。 於個人投資項目,使用“區域中心”項目申請投資移民,文件準備及申請程序上主要區別和處是:
1) “區域中心”項目 同個人項目法律上區別是,法律允許“區域中心”創造間接工作機會來滿足投資移民所需10個工作機會要求, 而個人項目需證明創造十個直接工作機會。
2)“區域中心”項目,接受投資申請人之前, 有關投資規劃,投資金額,如何創造工作機會方面資料送交美國移民局審查,並獲得認證和批准,從而使申請人像個人項目類,申請過程中,去面這些要求有關許多複雜法律議題。所以,情況下,移民局處理“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申請案個人項目要很多。
投資移民屬於職業移民第五類(EB-5),要求外國投資者美國投資100萬美金(或50萬美金於區域)於設商業企業或重組已有企業並因此美國創造10個就業機會。該項始於1990年,目的是吸引境外資金美國帶來多就業機會,促進美國經濟發展。每年投資移民名額1萬個,投資者可以自己投資自己管理,可以通過區域投資中心(Regional Center,RC)進行投資,區域投資中心每年有3千個名額。為止,投資移民每年名額用不完。2009年,中國投資移民申請數額超過韓國,居於首位。
於職業移民中其他類別,美國移民法該類移民外國投資人學歷、工作背景、語言、年齡沒有任何要求。移民局審查重點於投資人是否投入法律規定投資數額並美國帶來10個就業機會、於投資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投資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婚子女(申請時21歲)可隨投資人一起辦理投資移民。如投資人自己準備移民,可投資資金贈成年子女(18歲以上),其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自行申請。其他移民申請途徑(親屬移民類、其他職業移民類)實現情況下,該類申請經濟條件階層提供了一個移居美國路。
因為大部分投資移民申請人來美國境外,無論採取以上哪一種投資類型,身境外投資人申請卡時程序基本如下: 1.投資人選定符合法律要求投資項目,並進行投資; 2.投資人向移民局遞交移民申請; 3.移民局批准後,投資人到美國大使館簽證; 4.簽證批准後,投資人持投資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取得有條件綠卡; 5.兩年後(一年零九個月起),投資人移民局遞交申請,要求有條件綠卡轉換綠卡。
辦理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會有移民中介我們進行操作,但是如果申請人辦理時,申請流程完全瞭解話,坑。所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前,自己能熟悉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流程,這樣後續操作會有效率。流程主要分三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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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需要準備50萬美元投資額,然後移民局遞交I-526(外國企業家投資移民申請),同時附上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商業計劃書、銀行監管協議、貸款文件投資資金合法證明文件。需要半年到一年時間,移民局會此申請進行審理。
2、步驟二:I-526獲批後,申請身份調整
I-526獲得批准,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開始申請“臨時綠卡”,然後到廣州領事館排隊參加面試,通過後能獲取簽證,全家登陸美國獲取臨時綠卡。申請人直系親屬(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能享受美國身份,審理過程需要半年到一年。
持有臨時綠卡兩年之前三個月內,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移民局遞交I-829申請,如果超過時限沒有申請,申請人會列入驅逐名單,失去成為美國公民資格。如果遞交I-829通過後,能獲得綠卡,成為美國合法居民。I-829審理時間需要半年到一年。
於申請美國投資移民人數多,會有排期,如果申請人沒有足夠時間和等待,可以考慮美國職業移民、親屬移民其它移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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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看似申請門檻,但於每年申請人數多,其缺點顯露出來:
既然投資50萬美元款項,美國移民局於申請人資金證明審核會十分嚴格。申請人如果有公司營利,但是沒有分紅,不能這筆錢進行投資移民。處於工薪階層申請人,還需要準備近五年個人所得税證明、每月收入證明、勞動。
投資移民法案,主申請人辦理移民美國後,其家屬能授予美國有條件居民身份,主要是配偶和年齡於21週歲子女,2年後能變成居民。但現在投資移民排期,有些長達10年,子女下去很可能會超齡。
1、申請EB-5遞交了I-526,拒話錢能回來嗎?
如果拒話,50萬投資款可以直接推給投資人,但其它一些支付費用、服務費是退換,另外一些管理費還得。
EB-5是個過創業且製造工作崗位換取綠卡計畫。投資者可藉由美投資法律規定投資額,投入事業體,來獲得兩年期臨時綠卡;其投資新事業體中創造十個全職工作崗位取得綠卡。EB-5申請人可以是直接投入新創企業股東,此投資方式為「投」,或是私人募款方式集資後,機構貸款項目項目名義產生出工作崗位,此投資方式為「區域中心」。兩者有優勢,有高度可能性。EB-5各種產業中廣泛地使用,沒有領域限制。
EB-5類似預言中「烏龜野兔」裡烏龜,而地走向終點線。若您考慮申請EB-5,我們建議儘開始,於子女美學客户更是如此。透過EB-5,您子女將可以畢業時無限制地求職找工作,不會因為身份問題而擾。實務操作上,我們會您個別狀況做出規劃,例如EB-5其他工作或投資簽證計劃結合,讓您家人能夠提早進入美國開始生活,以便等待EB-5批准的期間能合法居住美國。
EB-5 是個可以有成功率移民方案。多數項目是存有想幫助投資人,並不是每個項目黑心。但是市場中是有欺騙行為,是有投資人。綠楓建議照著我們以上建議做為一個出發點,幫助投資人選項目時能夠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