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匈牙利、塞爾維亞、科索沃、蒙特內哥羅、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護照者,惟其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相關規定如下:
停留期限:
90天,停留期限入境翌日起算90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申請人應洽駐匈牙利代表處申請簽證,至於所需提交文件、停留期限視個案處理。
※為免證件遺失,本處受理郵寄申請。
費用:
1.停留簽證:50美元(13,500福林),多次100美元(27,000福林)。
2.居留簽證:66美元(17,820福林)。
3.速件提辦費:簽證費之50%。
4.簽證申請倘遭拒絕,費用不退。
(1)歐盟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做法,規劃實施ETIAS措施,在免簽入境旅客抵達申根區邊界前取得旅客相關資訊。該措施適用包括台灣內所有申根免簽證國家旅客,實施後我國人享有免申根簽證待遇不變。
歐盟嚴密審核,於99年11月25日完成歐盟部長理事會第539/2001號法規修法程序,我國自需要申根簽證國家改列免申根簽證國家,並自100年1月11日起正式生效。該修正法案於99年12月22日刊登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如參閲該公報,請點選以下: 歐盟通過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公報英文版。路徑:外交部首頁\民服務\下載專區。
歐盟嚴密審核,於99年11月25日完成歐盟部長理事會第539/2001號法規修法程序,我國自需要申根簽證國家改列免申根簽證國家,並自100年1月11日起正式生效。該修正法案於99年12月22日刊登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如參閲該公報,請點選以下: 歐盟通過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公報英文版。路徑:外交部首頁\民服務\下載專區。
(1)申根公約國(27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脱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
(2)簽署申根公約,待完全生效(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4國):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法羅羣島(Faroe Islands)。
(1)申根公約國(27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脱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
(2)簽署申根公約,待完全生效(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4國):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法羅羣島(Faroe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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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居留證或簽證後,是否離開申根區入境才能享有90天免簽證待遇乙節,申根公約各國目前各有不同執行方式,建議您所持居留證或簽證原核發國之移民機關、警察局、駐台機構以及擬續前往申根國家您居留地之使領館或其駐台機構查詢。
免簽證停留期間可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短期活動。倘您擬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90天以上,先行出境回到台灣(或您目前居住國家),並相關國家駐台機構或各該國您目前居住國家使領館申請簽證。
國人倘擬赴申根區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之短期工作)或居留、求學、探親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在台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倘旅居國外國人,國外居住地擬前往國家使領館申請相關簽證。
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詢問。另外,國人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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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待遇並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外,移民官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證明文件,建議國人預先備並攜帶。
另歐盟規定,民眾倘攜14歲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詢問。
免簽證待遇並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外,移民官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證明文件,建議國人預先備並攜帶。
另歐盟規定,民眾倘攜14歲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詢問。
申根區國家移民官員具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倘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事短期停留目的不符活動;(2)可能會員國公共秩序、公共衞生及內部安全造成威脅;(3)過去拒絕入境,有可能遭拒絕入境。倘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上題建議備文件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歐洲事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文件。(3)事科學、文化、體育競賽或出席會議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文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洽詢確認。
上題建議備文件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歐洲事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文件。(3)事科學、文化、體育競賽或出席會議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文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洽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