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公司收護照】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 |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 |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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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幫傭A到台北幫忙僱主照顧小孩,來到台灣那天,下飛機,她護照仲介公司收走,仲介公司翻譯告訴她説,辦居留證後會她。但是過了半年了,翻譯告訴她,僱主了,可能是僱主怕她弄丟,幫她保管了,A告知僱主要拿回來,僱主影本她,不願意歸……

許多僱主聽説,「保管外勞護照居留證,外勞會逃跑」,進而「保管」外籍勞工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是外籍勞工私人證件,本人自行持有,僱主拒絕歸,觸犯法律規定[1],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30萬元[2],勞動部亦可兩年內讓僱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3]。

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需要用到護照,時間點落外籍勞工入境、換僱主、換護聘階段,入出境移民署查驗護照,護照使用完畢後,歸外籍勞工本人。有些仲介業者會勞工轉換僱主階段,強制扣留其護照或居留證,聲稱是為了防止其逃跑,但這是違法[4],勞工局亦可開罰6萬元30萬元[5]。

外籍人士護照係母國政府核發,一次給予有效期間,若是外國人護,各國政府在台代表機構可以受理換發申請,返鄉重辦。

菲律賓幫傭A到台北幫忙僱主照顧小孩,來到台灣那天,下飛機,她護照仲介公司收走,仲介公司翻譯告訴她説,辦居留證後會她。但是過了半年了,翻譯告訴她,僱主了,可能是僱主怕她弄丟,幫她保管了,A告知僱主要拿回來,僱主影本她,不願意歸……

許多僱主聽説,「保管外勞護照居留證,外勞會逃跑」,進而「保管」外籍勞工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是外籍勞工私人證件,本人自行持有,僱主拒絕歸,觸犯法律規定[1],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30萬元[2],勞動部亦可兩年內讓僱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3]。

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需要用到護照,時間點落外籍勞工入境、換僱主、換護聘階段,入出境移民署查驗護照,護照使用完畢後,歸外籍勞工本人。有些仲介業者會勞工轉換僱主階段,強制扣留其護照或居留證,聲稱是為了防止其逃跑,但這是違法[4],勞工局亦可開罰6萬元30萬元[5]。

外籍人士護照係母國政府核發,一次給予有效期間,若是外國人護,各國政府在台代表機構可以受理換發申請,返鄉重辦。

菲律賓幫傭A到台北幫忙僱主照顧小孩,來到台灣那天,下飛機,她護照仲介公司收走,仲介公司翻譯告訴她説,辦居留證後會她。但是過了半年了,翻譯告訴她,僱主了,可能是僱主怕她弄丟,幫她保管了,A告知僱主要拿回來,僱主影本她,不願意歸……

[3]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第2項:「
I 僱主聘僱外國人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八、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II 前項第三款第十五款規定情事,申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限。」

[4]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業人員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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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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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準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我國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7]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8] 入出國移民法第85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僱主可否接受外勞委託代保管其護照、居留證證件?「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八款規定:「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但如雙方合意,外勞主動願其上述證件委由僱主保管,而僱主代為保管;雙方並簽定書面委託,僱主是可接受外勞委託代保管。但外勞欲索回時,僱主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否則觸犯服法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部分僱主會不解,認為印象所及,勞動部不是説即使外勞簽署了委託書,僱主不能代為保管外勞護照證件。但會何現在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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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

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可以跟老闆要回來嗎? …

  答案於,勞動部雖於106年8月30日預告要修正「服法」多項條文,其中包括了僱主是否可以保管外勞護照、居留證證件這一條文 ,只是後來送立法院審議時並獲得討論通過。所以現行「服法」第57條第八款依舊「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見修正。然目前勞動部「服法」修正條文送立法院,何時審議不得而知。

  瞭解,勞動部106年8月30日所提出「服法」修正條文中,僱主保管外勞護照身分證件,基於某些僱主因擔心外勞逃跑,進而要求外勞簽署書,僱主保管外勞護照身分證件。對部分僱主這一行為,勞動部認為會危害外勞,因此希望透過修法方式,藉以保障外勞權益。

  勞動部原本預告修正「服法」第40條第三款,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方面法條內容「不得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文件、工作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隠私資料。但有事由暫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僱主有關「服法」第57條第八款預告修正法條內容,「僱主不得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但有事由暫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僱主或仲介業者,未來如果沒有理由,即使是外勞簽署了書,僱主及仲介業者不得留置外勞護照、居留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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