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簽證拿綠卡】傑出人士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 |美國傑出人才綠卡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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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人士」類別,主要專業領域處於頂地位外籍人士申請移民類別。此類下需申請工作證,簽證沒額數量限制,所以當案件核可後需排隊等待綠卡。而且需要有美國僱主給予工作職位才能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EB1-A人士定義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有重大成就達國家級或國際級聲望且可文件加以證明外籍人士。而且申請外籍人士會進入美國後繼續同專業領域工作,其工作及活動美國有所助益。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符合資格外籍人士可自行美國移民局(USCIS)申請。如果外籍人士受聘僱,可僱主代申請遞交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需要。符合資格外籍人士可自行申請,需要僱主贊助及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者負責提供證明,且符合移民局提出十項標準中三項或是獲得獎項。如果是符合資格受益人,申請機率取決於申請案呈現。2010年「人士」類別核准率是62%。整體來説,此類別的核准率上升中。而透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人士」類別申請案有百分之百核准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人士」類別時,要申請案中標明出哪些文件是符合法規條文提及十項標準。而且要提供聲明書及證明該外籍受益人進入美國後會繼續事該專業相關工作,且保持其國際級或國家級專業聲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申請者證明受益人為「人士」。 若要證明其國際性或國家級專業聲望可提供國際級獎項證明,例如諾貝爾獎或奧斯卡金像獎。或是提供下列三種類別以上證明:

這個方面,美國移民局沒有規定要繳交文件證明。只要能符合其它要件,這個要求能符合標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過去案例,國際獎項是像諾貝爾獎此類獎項。行政上訴法院AAO (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認為此種獎項獲得國際認可,像是普利茲獎、奧斯卡金像獎、奧林匹克金牌。這些獎項享有國際聲譽,即使是社會大眾能認出是某專門領域獎項。雖然其它知名國家級或國際獎項可能標準,但申請人是舉證明重要性,像是有多少人提名、該獎項目內容、是否團體獎項、或是個人獨得。關於這方面,美國移民局作出以下裁定:

關於專業組織會員資格方面,行政上訴法院(AAO)裁定繳交該組織認定會員加入資格。申請者證明該組織是有專業成就才能加入。若是貿易公會、官方公會會員沒有任何證明份量。同樣,若是會員資格是靠某職業或活動、年數學歷經驗、官方測驗、考試分數、同儕推薦、會員推薦、繳交會費來認定會員加入,這些不符合「成就」標準。此外,如果該組織會員資格核可是分會或當地分部認定是不符標準。總而言,不是看該組織聲望有多好多,而是看加入會員資格是否「成就」來認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如果聲稱參與過國家級年會、研討會、音樂節評審或是評審小組,附上評審如何選定及其它評審姓名資格。重點是聲稱參與過評審活動要有證明文件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這方面,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立場是不能顯示該外籍人士其領域中有多,是有文件證明其超越同儕頂尖卓越能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外籍人士所發表文章、論文發表國家級或國際級期刊、雜誌上。而且是有高度聲譽且審核期刊。美國移民局裁定若申請者專業領域裡發表論文是事,那麼發表論文無法視「少數頂尖能力」證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若要證明組織內扮演角色,該什麼文件呢?

若要證明申請外籍人士某一組織內擔任角色,可以使用正式公文書或是相關文件來證明。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表示即使可證明在組織內負責工作、項目,要有額外文件證明該工作、項目、計畫是執行。若是提供該申請者考慮即去負責職位、工作,不視符合資格。因為申請此類別的當下,是過去完成重大成就才可考量視為「人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要看是否「領取報酬」,標準於領域內相當職位、專業能力人相比較。而且能力之外要素要一併考慮。此外,如果只是證明某一專案中領取高報酬,無法以此推論符合領取報酬人士。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條文列舉條件之外,美國移民局(USCIS)會考慮其它類型證明文件嗎?

會。若該外籍人士專業領域適用於條水列舉條件,那麼美國移民局會考量所附其它類型文件。條文內沒有「同等證明」,增加考量彈性,所以美國移民局接受其它類型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你專業領域界定一點。因為證明你專業領域中是少數頂尖人才,所以界定專業領域使你有機會儕被視為頂尖人才。我們客户例,李先生是電腦領域博士班學生,他專注於兆赫資料應用(terahertz)。作為一個博班學生,他稱他兆赫資料界處於頂地位,因為他需要教授指導。但是李先生有整合電路設計碩士學位,並且該領域有數篇論文發表。結果,我們事務他領域界定綜合「兆赫資料」與「IC電路設計」。 後,美國移民局批准了他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申請案,因為他「兆赫資料」與「IC電路設計」是屬於研究者,他提供文件顯示他整合兩個領域應用。如果李將自己界定於「兆赫資料」領域,他會視為該領域人才。他先前發表論文無法幫助他。所以要藉助先前教育背景及工作經驗。絕大多數申請「人士類別」人是原本國家完成學士及碩士學位,他們多半有工作經驗。 這些於申請其實有幫助。所以只要小心應用並且界定,能增加核准的機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展現「頂尖能力」方式之一是提供同儕。例如,如果發表論文該領域是,那麼有威望、頂尖期刊上發表或是其它論文引用可顯出你能力。第二種方式是過往申請案作。雖然美國移民局(USCIS)不去申請案作。但你應該要作功課去那些批准的類似申請案。你可以拿領域批准的申請案來做,並且申論你資格那些申請案。例如,領域論文引用超過100次視為可通過國家利益豁免申請。那麼你論文引用101次可視超過申請標準。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裁定「人士類別」(EB1-A)「Kazarian 案」採用兩階段判定標準:

可以。只要在申請I-140時同時提交I-907 表格,可申請加急處理。但不要將加急處理申請送到移民局鎖定機構(Lockbox facilit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如果我I-140處於審理中狀態,我可以申請「加急處理」嗎?

可以。如果你申請遞交I-140表格,但是想要「加急處理」,你可以服務中心申請「I-907」表格。請洽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注意!千萬不要將表格寄到美國移民局鎖定機構(Lockbox facility)。申請加急時,要包含有 I-797C表格、I-140收據證明、收件服務中心地點。確保你 I-907表格能應到你 I-140表格,I-907表格上第二部分問題1到問題5要回答,否則可能會拒絕你加急要求。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案通過後,你配偶及21歲未婚子女可視間接受益人。(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裁定「人士類別」(EB1-A)「Kazarian 案」採用兩階段判定標準:第一,計算案件提供幾種類型證明。第二,整體優點來決定。請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整理資料。美國移民局(USCIS)因此發布備忘錄表示自2010年八月後「人士類別」(EB1-A)、「教授、研究員類」(EB1-A)、第二優先類別(EB2)兩階段判定標準審理案件。

可以。但是你分開遞交I-140表格及其個別申請費用有個別支持文件。千萬不要單一I-140表格上多選數個移民類別,每份I-140只能勾選一種移民類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無關,因為所有簽證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可以,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資料需包括下述要項:

如果我申請案拒絕,要多久我才能申請?

法律沒有規定你申請拒絕後要多久才能申請。就算一次申請拒絕後是可以繼續申請,不論是何種因素拒絕。但是,除非你現況及條件有所改善,不然我們建議你送出相似申請案,因為你申請案是會核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許多潛客户詢問我們關於居住美國境外是否能申請職業移民綠卡。答案是可以 。事實上,我們幫助超過1,500位居住於美國境外客户透過申請EB-1A(人才移民)和EB-2NIW(國家利益豁免)取得綠卡。

EB-1A(人才移民)和EB-2NIW(國家利益豁免)這兩種移民類別,所有職業移民類別需要有美國僱主作贊助者/申請人。這兩種類別允許外國公民需要有美國僱主做為申請者,能自行申請職業移民綠卡。於這兩種移民類別性質,讓居住於美國境外外國人士取得美國工作機會前,能取得綠卡。

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30(b)(1)(a)條規定,當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規定時,可獲得移民簽證:

(i) 該外籍人士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有能力,而且得到了持續國內或國際讚譽,並且有充分文件證明其成就該領域中得到了認可

,申請人可以藉由成就(國際公認獎項)來展現他持續該領域得到讚譽和於其成就認可。如果申請人提供此類證據,提供足夠合格文件,這些文件滿足此處列出標準其中三個。

如果申請人滿足了這些初始證據要求,美國移民局官員裁決中所有提交資料納入考量,並評估這些文件是否證明瞭申請人有國家級或國際級成就,並且展現了申請人該領域中是專業能力頂尖數。多資訊請見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建立具有國家利益豁免申請資格,申請者證明自己符合EB-2簽證條件。像是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或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有能力。

我們大部分客户是藉由擁有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符合EB-2簽證申請條件,這可以下兩種方式達到。第一,外籍人士要能夠證明他們擁有美國取得學士以上學術性或專業性學位。至於若是美國以外國家取得學位,只要其等同於美國學士學位以上學位,就算該學位是其他國家取得,能滿足此條件。第二,若是沒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情況下,外籍人士可藉由擁有美國或國外學士學位及五年學士後工作經驗,符合EB-2簽證申請條件,因為USCIS將學士學位融合五年工作經驗經歷,視為相當於擁有美國碩士學位。

若是上述兩種方式無法達到,申請者可以證明他們其專業領域擁有出的能力,且其能力超越外籍人士普遍職業水準。

於EB-2(職業移民第二優先)此種類別需要美國僱主提供工作職缺徵,因此申請者需要證明讓他免除僱主職缺徵程序是符合國家利益標準。

於現行法規和相關規定沒有於”國家利益”定義,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先例決定(Matter of Dhanasar)中提出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標準。

Dhanasar判決案指出,確定申請人符合EB-2申請資格後,只要申請人達到以下幾點標準,美國移民局(USCIS)能給予國家利益豁免:

(3) 總體而言,申請者證明豁免其工作邀約及工作證要求會美國有益。

如果您美國境外而且有興趣申請職業移民綠卡,您完成申請流程中兩個步驟:

第一步是提交I-140來取得移民類別資格,例如EB-1A或EB-2 NIW。I-140來説,如果您是主申請人,那麼您唯一需要提交I-140申請人,您家屬無需提交I-140。

您I-140批准時,若您住美國境外並且排期當前,您和您家屬可以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從而合法進入美國並成為公民。這徑眾所周知”移民簽證程序” (Immigrant Visa Processing, IVP)。

您I-140批准,且您排期每月簽證公告遞交日期表格(Dates for Filing)變為當前(current)時,領事館移民簽證程序會啟動。I-140批准後,美國移民局會您I-140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 NVC),您排期當前變為當前時,NVC會寄送繳費通知您。您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寄送到NVC,NVC審核這些文件。您等到您排期每月簽證公告裁決日期表格變為當前時,當地領事館會通知您面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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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士」類別(EB1-A)常見問答集

在美國境外申請職業移民綠卡- EB-1A和EB-2 NIW

收到移民簽證後,您簽證有效期內入境美國,有效期是收到簽證後六個月內。您使用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您成為了合法居民,護照中I-551簽證章會證明您身分。您I-551外籍人士登陸證(Alien Registration Card, 稱為綠卡)會您入境美國數周後郵件方式寄送到您移民簽證申請中列出地址。

我們事務所數據,I-140批准之日起,需要5-8個月時間來完成移民簽證程序。關於移民簽證程序資訊,請見此結。

或者,如果您是美國境外申請,您能獲得移民簽證(理想簽證是禁止移民意圖簽證,例如H-1B/H-4、L-1/L-2、O-1/O-3)並入境美國。如果您美國境內,排期當前,且符合其他申請資格,您可以提交I-485您身份調整居民來作為第二步驟,而無需完成移民簽證程序。請注意,I-485程序移民簽證程序費時(我們事務所數據,需要10個月)。

如果您是自行申請類別下提交申請,例如EB-2(國家利益豁免)或EB-1A(人才移民),您需要有美國工作邀約。只要您滿足您申請類別要求,並且打算繼續達成該類別的要求,可以申請職業移民綠卡。如果您聘用我們事務所為您準備EB-2 NIW或EB-1A,我們就業證據這部分提供進一步建議,協助您強化案件。

如果您是美國境外申請職業移民綠卡,則移民局官員評估您I-140申請時,考慮相關疑問點是您獲得移民簽證並入境美國後繼續工作計劃。這於EB-2 NIW類別更是如此,該類別中,申請人證明(1)他們美國擬議(未來)工作是什麼,以及(2)該工作美國來説何具有國家重要性。美國移民局提供申請人美國工作計劃,我們建議客户其打算未來美國進行工作準備詳細聲明書,並提交該個人聲明以及美國潛就業機會佐證。

如果您是美國境外申請,雖然有工作機會可能您EB-1A或EB-2 NIW有幫助,但是請放心,這些類別並需要實際工作機會。

會。設您滿足了所有條件並且提供了案件所需所有證據,您I-140 EB-1A或EB-2 NIW通過機會並會因為您國外申請而降低。

移民簽證程序I-485而言,技術上來説,完成IVPI-485獲得批准來得困難,因為提交I-485之前,申請者美國境內且擁有簽證身份。美國,擁有非移民簽證每個人,需要了背景調查和個人面試才能獲得簽證。説,那些美國提交I-485申請者進入美國之前了一些審核過程,而那些申請移民簽證人則沒有。 話雖如此,我們IVP客户批准率並沒有於I-485客户。

會。獲得批准的I-140讓您有資格申請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並成為居民。它會授予任何合法簽證身份或工作授權,因此您完成移民簽證程序並獲得移民簽證,才能進入美國。如果您想入境美國,則需要獲得允許您進入美國非移民簽證(理想簽證類是禁止移民意圖簽證,例如H-1B,L-1或O-1)。

如果您開始或完成移民簽證程序前,持有允許移民意圖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則可以美國境內提交I-485您身份調整居民,而不用進行移民簽證程序(如果您排期當前)。

不用。美國移民局和美國國務院知道綠卡程序漫長,需要數年才能完成。他們瞭解,於可於美國工作限制,國際申請人美國僱主求職是切實可行。因此,無論是I-140準備期間您申請工作或是您I-140申請書中提到任何職位,美國移民局會要求您取得確切工作邀約。是考量到您申請該職位和提交I-140以及移民簽證程序面試之間可能隔了數年時間。

您來説是,您提交I-140時,您是確實打算要I-140請願書中指出職位上工作。説,設您擁有這些工作機會,並且情況允許下您能夠接受該職位,您會開始該僱主工作。,您參加移民簽證面試時,您要確切擁有您I-140申請中指出任何職位工作邀約,但是您應該要能夠提供潛在工作機會證據(例如近期求職申請),表明您打算繼續您專業領域工作(如EB-1A和EB-2 NIW所要求),且您要事工作是認為具有全國重要性,而且將有助於推動您I-140申請書(是EB-2 NIW要求)中提到工作。

您需要開始準備I-140申請到移民簽證面試之間持續申請美國工作,但是我們建議(1)直到I-140批准前持續累積一些潛在工作機會證據,然後(2)您預計移民簽證面試幾個月前開始申請美國職缺並潛美國僱主聯繫,以便面試官提供求職申請和潛在工作機會證據。

可以。本不僅提供第一階段EB-1A或是EB-2 NIW I-140申請書服務,同時提供第二階段移民簽證程序服務,協助您I-140申請通過後取得您移民簽證。

您移民簽證程序請國家簽證中心溝通;協助您支付移民簽證程序費用(目前為每位申請人$345美金);協助您遞交DS-260;移民簽證(IV)支持文件準備您提供建議;檢查、列印遞交提供國家簽證中心支持文件;國家簽證中心轉送案件後,與大使館/領事館聯絡;協助您支付美國移民局移民費用(目前為每位申請人$165美金,且僅能於移民簽證核發後支付);申請人持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後,綠卡的核發與美國移民局聯絡。請留意,我們無法陪伴您出席位於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面試,且我們律師費用包含美國移民局/美國國務院費用或是文件產生費用(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我們無法保證移民簽證批准,因為決定權於處理移民簽證移民官,但我們客户能夠順利獲得移民簽證。

本所客户遍佈全球和整個美國(包括我們沒有設立辦事處州)。另外,本超過95%案件是透過端處理,無論您身何處,我們可以您合作。我們主要透過案件管理系統、電子郵件和電話來處理案件,並您進行溝通。

可以。然而,您考量:

(a)該職位符合EB-1A或NIW標準。如前所述,要符合EB-1A和EB-2國家利益豁免標準,您需要持續您專業領域範疇工作(如您I-140請願書中陳述)。另外,如果是EB-2國家利益豁免,該職位認為具有國家重要性,而且將有助於推動您I-140申請書中提到工作。

以上法律條文提供了一個抽象定義,並沒有出“人才”條件和衡量標準。於如何衡量“人才”,聯邦院新推出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如下兩個方面衡量標準:

第一種標準來衡量“人才”,申請人只需證明他/她獲得過一項以上國際知名獎勵,此項國際知名獎勵,提供其它證據,滿足傑出人才標準,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至於什麼樣國際獎項才是移民法接受國際知名獎勵,移民法並無確切定義或標準。來説,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盃,或國際發明創造,可接受為國際知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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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傑出人才綠卡EB-1A的申請條件及衡量標準

傑出人才EB1A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類國際知名大獎人才算是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鬆衡量標準,即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規定十條標準中任意三條,可申請人才移民。我所為客户申報大量人才案例,是以此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

如果上述標準申請人職業適用,申請人可以提交「類似材料」來證明申請人成就。

所有人才移民申請需要僱主,需要提供就業證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需要申請勞工證(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但人才移民證明材料證明申請人獲得人才綠卡後,美國繼續事其領域內工作。這些材料證明可以包括未來僱主通信(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預先商定(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請人進入美國後詳細工作計劃(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於傑出人才移民申請需要申請勞工證,需要獲得僱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諾。因此,只要符合以上人才移民申請條件,申請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請,需要僱主支持。即使申請人身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只需證明其進入美國後會繼續事相關領域工作,如預期僱主信件、未來工作計劃或其它相關證據,可提交人才移民申請。 同時,申請人遞交人才申請後,可以變換工作,只要工作是其申請專業領域。此外,等待人才批准的同時,申請人可以遞交其他類型移民申請;例如:國家利益豁免。

另外,每年人才EB1A移民簽證配額即4萬名左右。而以往每年移民統計數字上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全球人才EB1移民人數4萬名左右(2015年 人才移民人數41,688人,2014年 40,554人,2013年 38,978人)。因此EB1移民目前需排隊,不用等待移民配額。即使後有排期,會像EB2或EB5一樣需要等待3、5年。目前EB1申請人可以遞交EB-1移民申請(I-140)同時,遞交身份調整(I-485),併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証(I-131)。這種狀況下﹐即便綠卡申請因背景調查不能下來﹐全家中美間旅行,配偶美工作不成問題。

這類申請,提交I-140之前無需美國勞工部申請PERM勞工證,且無需等待排期,於其它綠卡申請種類可以節省大量時間和精力,避免了PERM申請中可能出現確定因素。

這類申請人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有才能,並獲得國家級別或國際級別聲譽和成就,自己專業領域內需要是出類拔萃頂尖人物。

EB-1A申請無需僱主支持,需要僱主永久性工作承諾,申請人可以自行遞交綠卡申請,遞交申請後可以同專業領域內受限制換工作。

要求申請人需要自己科研或學術領域中獲得國際性認可成就,其研究領域中擁有三年科研或教學經驗。

EB-1B要求EB-1A一些,無需申請勞工證,但申請僱主發起綠卡申請,並需要獲得僱主永久性工作承諾。

是專門跨國公司高級經理、或者高級主管準備移民途徑,這要求受益人過去三年中美國僱主海外機構,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一年,而且美國公司擔任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職能。

EB-1C無需申請勞工證,但申請僱主發起綠卡申請,並需要獲得僱主永久性工作承諾。

於是僱主發起申請,所以EB-1C僱主和受益人有要求。

申請人通過其國內或國際取得成就來展現其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才能。申請人其領域取得個人成就實際文件、材料來説展示。此類移民申請可以申請人自行進行,僱傭協議條件。

申請人符合以下十條EB-1A要求標準中三條,或是有極具影響力單次成就(例如諾貝爾獎、普利策獎、奧斯卡獎、奧運會獎牌)

注:申請人英文申請材料翻譯工作,NYIS Law Firm委託業翻譯機構或公司進行處理,所產生翻譯服務費用,NYIS Law Firm申請人先行墊付後翻譯服務收據出具申請人,申請人支付相應費用。

於EB-1C綠卡是僱主發起申請,所以EB-1C簽證僱主和受益人有要求。

僱主公司是跨國公司,美國境內和境外有機構,符合移民局對“合格公司關係”定義。

這種“合格公司關係”要求總結一下,境內外機構間要存在一方對另一方所有權和控制權,遞交申請美國境內公司需要是境外機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公司。這些關鍵詞定義上移民局有標準。

另外,僱主公司美國境內和境外機構有運營。

這種運營是指要有經營效益,是存在業務,而不只是掛名或代理,裝裝樣子而已。

並且,提出申請美國公司需要存在一年以上時間。

這裏大家需要注意一下,移民局並沒有公司規模做出規定,所以EB-1C受益人需要職於知名大型跨國企業,只要是運營且符合上述三點要求公司,有機會外籍高管申辦EB-1C綠卡。

需要注意是,只是闆、股東、法人這類身份沒有參與到公司運營管理中,是不符合EB-1C申請標準。

找小紐辦理美國工作簽證或職業移民,律師費減免活動進行中

找小紐辦理美國工作簽證或職業移民,律師費減免活動進行中

*若審理期間出現RFE要求補充材料情況,會產生額外$2,500律師費用

今年3月底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公佈了一項法案《Emergency Stopgap USCIS Stabilization Act》,確定擴展PP加急申請(Premium Processing)適用範圍和審理時間、費用調整,加入了原本政策中可以申請PP加急服務EB-1類別中EB-1C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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